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時間:2014-09-22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我國公證法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可直接由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物)協議;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一、自然人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1、境內申請人提供: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
2、境外申請人提供:護照、通行證、臺胞證、旅行證等。
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
1、有效的委托書;
2、代理人的身份證。
二、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供的身份證明
1、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應提供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如《金融業務許可證》)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公證還應提供;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的委托書;
2、代理人的身份證。
三、債權債務主合同(如《貸款合同》/《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條款)。
四、《抵押合同》或《抵押貸款合同》。(如需賦予強制執行效力需同上,合同中載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款)。
五、如有抵押合同,抵押人需提供的證明
(一)抵押人為自然人
1、抵押物權利憑證(《房地產權證》、已辦理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股票、存款證明等);
2、抵押的財產如系共有財產,需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一并到公證處簽字確認,如系夫妻共有,應提供結婚證。
(二)抵押人為法人
1、抵押物權利憑證;
2、法人同意抵押的證明(《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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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無錫市錫城公證處